中国误诊学在线投稿 临床医学杂志投稿 临床护理论文发表 医学论文发表
学术研究领域
由于传统药物知识与其他类别的传统知识(如民间文艺、农作物知识等)具有共性,是传统知识的组成部分,因而迄今为止,国内外学术界大多依然将其纳入传统知识保护的领域。在知识产权领域占据绝对优势的发达国家之所以同意参与有关传统知识问题的国际研讨,关键原因在于他们已经清楚地认识到,传统知识是现代技术与知识创新的基础和源泉;而过去一味强调保护创新,忽视传统知识保护的结果就是造成了大量传统知识的破坏甚至灭绝,这也使创新失去了基础。因此,在迄今为止的讨论中,发达国家一直在强调:任何对传统知识的保护都不应妨碍相关知识和资源的正常流动与获取,也不应该阻止对相关知识和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基于这方面的考虑,发达国家坚决反对向传统知识和资源授予垄断性的私权。
在国内,随着学术界对传统知识保护问题愈来愈关注,与传统药物知识保护有关的研究也在逐渐深入。在传统知识的保护模式问题上,学术界存在较大的争议,其焦点目前主要集中在是否应采用知识产权保护传统知识。赞同者认为,可以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体系来保护传统知识,或只需对现有知识产权体系的某些方面稍加修改来保护传统知识。理由是:①知识产权保护延及传统知识将促使这些知识在现代经济领域的传播和发展,起到提升技术革新的积极作用;②对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认同将激发当地和土著居民保护环境和管理生物多样性的积极性,有利于弘扬民族文化,保持世界的多元性;③利用知识产权保护传统知识,可以借助发达国家法律上的义务确保传统知识的持有者获得一个公平和相当的利益分配;④在知识产权模式下,可以采取扩大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保护范围的方式,解决传统知识的全面保护问题。
另外,国内有些学者根据我国传统药物知识的特殊情况及目前的现状,认为应该有针对性地提供不同方式的保护。其中包括:①对国家和社会公众有重大意义,非少数民族持有并且还未广为人知的传统知识,应认定为国家所有,由中央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②对明显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传统知识,由民族自治机关或者其他组织行使权力。③对尚未公开的传统知识(如祖传药方),由其持有者行使权利,对这类知识的使用要经过持有者同意。④对广为流传实际上已经处于公有领域的传统知识(如有记载且早已公开的大量处方),为其设定任何权利都存在很大的难度,而且在实践中由任何组织行使这种权利也不切实际。所以,对此类传统知识任何人都可以无偿地使用,对这类知识“保护”的出发点主要是防止他人尤其是外国人将其申请为专利或者在其身上获得知识产权[11]。
批评者则强调,现行的知识产权体系不适合用来保护传统知识。他们认为:①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实际上会破坏产生和管理这种知识的基础;②通常,传统知识是一个社区的共同财产,代代相传,如果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保护,它就会被私有化——这可能否决了拥有传统知识的后代们和工业上使用这种知识;③将土著社区及其资源引入市场经济的框架最终会导致这些社区的颠覆和毁灭;④西方知识产权概念与土著和传统社区的实践和文化不相容,而且价值取向也不符[7]。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法的目的在于将知识转换为适于市场的商品,而不是在于按照知识最合适的文化内容来保护,这个目的必然切分这种知识,使之成为能被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可鉴别和可管理的碎片。而传统知识的本质是具有整体性和协调作用[8]。
为此,国内有学者认为,从一定意义上讲,保护传统知识的目的就是要与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相抗衡;并建议设计一种机制,使那些技术与知识创新能力较弱,但在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传统知识方面拥有相对优势的群体获得合理而有效的保护;另一方面,通过完善知识产权的授权体系,防止那些本应属于全体社会公众的知识与资源被少数人通过知识产权而垄断[9]。当然,就我国传统药物知识而言,其保护的目的并非完全要与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相抗衡,而是应在剧烈国际竞争中维护本应属于我国自己的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