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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排污权交易市场建设模式的对比-法学期刊论文

时间:2012-06-27 09:03来源:作者: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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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排污权交易市场建设模式:基准一信用模式和总量一交易模式的比较分析
  (一)两种模式减排目标效果的比较
  基准一信用模式:减排效果可能不明显。该模式虽然对一部分企业减排有激励作用,因为他们可以通过减排而出售多余的排污信用来获利,但是另外一部分企业可购买排污信用,一部分企业实际排污少了,而另一部分实际排污可能还增多,总的来说,减排效果可能没那么好,并且从长期来看,该模式可能还会影响部分企业减排技术的发展。
  总量一交易模式:减排效果比较明显。总量—交易模式实质是总量控制,只要有关环境管理部门制定的总排污许可证数量是逐年递减的,不管这些排污许可证在市场中是如何分配的,总共的排污量也会是递减的,即使有个别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该模式的减排效果也比基准一信用模式要好。
  (二)两种模式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的比较
  基准一信用模式:该模式只是在传统的管制手段上稍加点灵活性,从我国具体的国情来看,我国大部分城市还是比较习惯于传统的管制,并且管制手段在我国已经有了20多年的历史了,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对管制手段都比较熟悉,所以从传统的管制手段向基准一信用模式过渡会比较顺利。
  总量一交易模式:该模式完全用市场手段取代了传统的管制,在我国大部分地区还不是那么完全的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在政府和企业对该模式还缺乏深入了解的情况下,若采取这种模式,可能达不到理论上的那种效果。
  (三)两种模式实施成本的比较
  基准一信用模式:首先,该模式下管理部门对排污削减信用的审批是十分严格的,排污削减信用必须满足真实性、永久性、可量化性、可执行、剩余性;其次,由于市场上交易者少,潜在交易者之间的相互搜寻和识别的成本也会很高,所以,该模式下的成本很高。
  总量一交易模式:排污许可证的交易是发生在排污行为之前的,相关环境管理部门无需再去审批,这减少了工作量,节约了成本;其次,该模式下市场中的交易者数量比较多,相互之间的交易成本也相对比较低。
  二我国排污权交易后续市场建设模式
  (一)总量一交易模式的完善
  ①建立并完善排污权交易相关的法律框架。该模式算是比较“纯”意义上的市场模式,而我国的市场经济不是那么发达,所以政府管理部门应该对产权、环境总承载量、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方案、排污交易行为等等都要有清晰明确的法律规定。
  ②制定科学、合理的排污权交易的程序与规则。该模式下,交易市场比较活跃,有关部门更应该制定科学、合理的交易程序与规则,从而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③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应给予严厉的惩罚,要是惩罚不力的话,有的企业可能宁愿接受惩罚也冒着风险将排污信用拿到市场去投机。
  (二)基准一信用模式的完善
  ①排污权有效期的规定。该模式在实践中,忽略了排污权有效期的问题。由于没有规定排污权有效期,所以企业取得排污权之后,可以留着自己以后用或以后再出售,没有在市场上交易的欲望,导致交易市场供给不足,排污权若不是只在当期有效的话,实质上是在用本期的权利破坏其他期的环境,达不到有效保护环境的效果。
  ②有关部门对排污权市场的干预问题。因为该模式下,排污信用的供给方比较少,容易导致交易价格过高、交易难达成等情况。所以政府应积极、合理得干预交易市场,政府可以为市场的供求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此外,必要时,可以对交易价格给予合理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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