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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饮片生产和质量标准问题分析-国际护理学杂志投稿

时间:2012-06-27 11:14来源:作者: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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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抽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1.1  经营和使用单位存在的不规范
  主要体现在中药饮片的进货渠道难以确定,笔者在抽样过程中发现有部分医院和药店为了应付药监部门的监管,先通过正规渠道购进少量的中药饮片以获得相关资料,再从非法渠道低价购进同品种的中药饮片进行销售,以偷梁换柱之法欺瞒监管人员,逃避法律责任,而由于中药饮片一般都是拆除包装放入药屉中后再进行销售和调配,这样就造成了难以确定具体的生产厂家,往往处罚落在了正规的生产企业头上,生产企业也有苦难辩。
  1.2  生产企业存在的不规范
  我国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普遍存在规模小、生产条件简陋、技术工艺落后等现象,致使在加工过程中有效成分流失,加之混药、二次污染等人为的质量问题时有发生。自2002年我国实施中药饮片生产企业GMP以来,仅有少数的饮片厂获得了通过,其中未通过的生产企业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现象,据业内人士透露,现在有的饮片厂销售的品种中有70%是来自中药材市场或个体小作坊,他们仅是将购来的饮片简单的加个包装便进行销售,这样不但所售饮片的质量难以保证,也为个体小作坊的非法加工提供了生存的环境,给中药饮片的市场秩序带来了不稳定。
  1.3  中药材原产地的采收、加工不规范
  我国中药材生产还是以个体农户分散经营为主,科学种养水平很低,缺乏规范化的生产质量控制标准,生产管理粗放,施肥、灭虫大多不顾忌重金属和农药残留,采收时间较为随意,加工方法落后,致使在原产地的初加工过程中造成有效成分流失、杂质过多等问题,无法做到质量的稳定和统一。由于中药饮片的特殊性,对储藏和日常养护有较高的要求,而目前大多数医疗机构普遍存在重医轻药的现象,中药饮品在医疗机构所使用的药品当中又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因此,其仓储条件普遍较差,再加上缺乏有经验的药工进行必要的养护,致使中药饮片在储藏期间极易发生霉变、虫蛀、走油、有效成分下降等现象,严重影响了饮片质量,也给监管带来了麻烦。
  2  在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2.1  检验标准的专属性较差
  中药饮片的检验标准大多较为简单,只有少数品种有含量测定检测项目,大多“性状”、“鉴别”为主,但是由于受到加工、人工栽培、土壤、环境等因素的影响,饮片的性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变化,因此,以现行标准难以对其做出准确判断。另外,对饮片中存在的霉变、虫蛀、杂质应占比例标准亦没有明确规定,既给检验者带来了困难,又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中国药典》2005年版对中药饮片的概念仅在药材通则中有简单的描述(系指药材经净制、切制、炮炙处理制成)[2],以致有些品种究竟是中药材还是饮片难以分清,如枸杞子,在《中国药典》2005年版和《安徽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都有收载,并且描述基本相同,若是算中药材就应该执行《中国药典》2005年版,如算中药饮片就要执行《安徽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2.2  检验标准的缺失
  中药饮片长期以来执行的三级标准,分别为《中国药典》、《全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各省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其中《中国药典》主要收载的是中药材,中药饮片仅收载了极少的一部分,如《中国药典》2000年版收载的534种药材及其制品中,绝大多数品种“炮制”项下未规定浸出物、有效成分含量等测定指标;在170个对有效成分含量进行了规定的药材中,只有15个药材的炮制品有有效成分含量测定指标,仅占8 .8%。同时,此三种标准亦存在着相互不统一,甚至相互矛盾之处,如槐花炭的炮制工艺对火候便有不同的规定,北京、江西等地规定为武火炒至焦褐色,存性,而湖南、湖北等地则对火候无规定,安徽则规定为中火[1],由此造成了各地饮片质量不统一。同时标准中的炮制术语模糊,如“炒制”仍沿用了“文火”、“中火”、“武火”等术语,对温度没有具体的要求,使炮制人员难以掌握,而《中国药典》2005年版药材炮制通则“炒”的项下,又明确了应掌握加热温度、炒制时间及程度要求[2],这也存在相互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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